大眾廣播閱聽人特定化→窄播(narrowcasting)
*新媒體:科技進步→網際網路興起
*社會學觀點中媒體的角色:
鉅觀層面:經濟、政治和科技之社會力
微觀層面:個人生活
☆媒體是扮演一個將我們社會化為文化中的角色
*社會關係中的大眾媒介
媒體影響我們如何知悉所處的世界並與他人互動,因此媒介與社會關係兩者相當密切。
媒介社會
社會關係的重要性
◆機構間的社會關係 如:媒介機構和政府間的互動
◆單一機構內的關係,牽扯個人在機構內的角色與職位互動關係
如:電影劇本作家和製片場老闆間的關係
◆機構與屬於大機構群體中的個人關係,
如:閱聽人或讀者使用媒介產物
*社會結構限制與人類觸媒
結構代表對人類行為的限制;觸媒則強調獨立的行為。
社會結構:任何重複出現的社會行為模式
觸媒:故意並隱藏在人類行為下
*媒體在今日的重要性?
*媒體和社會學的關係
*討論媒體時要將「大環境」放在心中
廣告與消費者文化
廣告假設並推銷一種消費文化,使中上階級的生活方式正常化,並使購買力成為美德與自由的標尺
廣告推廣了強調個性與私生活領域的世界觀,輕視集體價值觀和公眾世界的種種
在廣告中,遍佈於我們媒體文化的主要訊息是消費主義價值的重要性
二十世紀初期的銷售消費者主義
新意識的關鍵在於創造一種基於消費之愉悅的生活方式
促銷跨階級消費主義意識形態的一種方式就是透過對焦於消費場域而忽略生產
大部分美國媒體分享一種主要的參考框架,由其消費者資本主義與政治自由的結合來定義美國
廣告和外銷之娛樂事業推廣了美國生活方式(代表著一種夢想)
個性化與自由的看法融入了消費者選擇的概念
快樂之道是購買「正確的」商品
大部分媒體促銷那些支持我們基本社會安排的論點,從而將一些非主流的態度和行為驅向邊緣
媒體形象能夠挑戰主流的及傾向維持現狀的意識形態,但商業化使媒體難於保持其批判的分貝數
利潤的追求減弱媒體在批判上的優勢,並把他們拉回主流的(市場的)意識形態
有媒體持續推廣具選擇性的意識形態觀點(ex: 破報、苦勞網、公共電視台)
但這些觀點常留螢幕邊緣,缺乏對主流媒體構成嚴峻挑戰所需的資本
以營利為目的的大眾媒體
黃金時段的營收~主要電視臺的節目播出完全取決於”獲利能力”
廣告的”時間”基本上就是電視臺的貨物,如何讓其暢銷而使電視臺賺錢即是電視臺的思考方向。
• 電視台中”只有成功才是最成功”的特色
EX:台灣的星光現象、康熙帶動談話性節目如與後春筍般產生
• 利潤導向的力量使得新聞雜誌節目興起
EX:華視新聞雜誌、60分鐘(美國)、這小時有七日(加拿大)
營收與新聞媒體
新聞事業也和其它公司一樣有兩種增加營收的方法:減少開支或增加收入。
傳媒在產業化整合方面有三種模式:一是系列化,二是一體化,三是多元化 這樣整合的效果有三方面:一是使媒介產業價值鏈有多個支撐,業務結構合理,產品定位分工明確。二是資源集中,配置優化,形成競爭形勢,產生規模經濟效應三是相關行業連結, 與非集團化相比,經營成本降低、交易費用減少,既做傳統娛樂,又做網路娛樂, 資源利用率可以大大提高。
廣告的影響
廣告主以「收視率」作為廣告行銷的計算依據,媒體為了追求高收視率和廣告利潤,不惜「炒新聞」或甚至製造「假新聞」或來衝高收視率。例如在2004年大選後因為各新聞臺不實灌票,衝高收視率成為唯一的目標;而驚悚暴力、犯罪色情的畫面,又往往最能吸引閱聽人的目光,即使閱聽人邊看邊罵,但收視的數字升高後,卻代表賺進大筆的廣告費。
比較媒體內容與真實的世界
媒體通常不試圖反映真實世界,即使如紀錄片等盡可能真實公正地呈現外在世界但因其本質(為了吸引人們觀看或者傳達某種想法理念)沒有現實與媒體的差距是不可能的(EX:蘇建和案)過去在報導蘇案時,因為立場比較批判司法單位,最常被問到的一個問題是:萬一你們「救」錯人怎麼辦?坦白說,對蘇建和等三人有沒有作案?是不是無辜?我的心裡是存而不論的。為什麼?因為除了上帝,沒有人知道。作為一個媒體工作者,我只能就專業良知提出質疑,調查真相恐怕不是我的責任。如果說立場接近救援團體就是偏袒不公的話,我必須反問一句,對司法機關的觀點照單全收,是不是就比較公正客觀?所謂的媒體第四權,可以只問立場,不問是非嗎?
重點是媒體產品都有潛在的社會意義 即使是那些意在使人相信的幻想
媒體產品的創造者知道這個事實 並使用媒體娛樂性來表達出來(練習曲:單車環島,有些事情現在不做,以後永遠也不會做。但大家都知道,把行李全部背在自己身上,穿者無袖騎腳踏車環島,是電影裡面才會出現的畫面,因為這樣看起來比較熱血)
1. 所有權的限制與傳播科技之控制
2. 規範媒體內容與傳播
所有權與傳播科技之控制
媒介發展革命性的時代:科技的進展與數位化時代的來臨→媒體媒介之間的交流與對話。
與光纖的結合→促進了資訊大量且快速的流動
科技的不斷更新、數位化時代的演進讓人們對未來社會充滿著新的願景。
資訊本質的複雜化及模糊化:整合性多媒體
操控者的爭議:資訊該由誰來掌控?
媒體產物的獨占
試想一個傳播科技受到法律的控制,法律亦同時受到傳播科技控制的例子?
整合式多媒體對應到的是整合式的法條嗎?
規範媒體內容與傳播
自由派 ( 左派&多樣性 ):
1. 政府需保護大眾免於受私人企業的主宰
2. 規範媒體機構的所有權、製播及科技
3. 媒體的管制→EX.平等公約
4. 公眾擁有的媒體→EX.公眾電視台及公共廣播電台
5. 中心主題在於要求所有的媒體都必須達到多樣化
保守派 ( 右派&物權 ):
1. 市場為一平衡區,想法與產品取決於其受歡迎的程度
2. 不贊成平等公約
3. 支持物權及自由市場機制的論點
4. 政府應採放任政策,但針對不合適的產物要限制其內容。
台灣相關法規:通訊傳播基本法
第 5 條
通訊傳播應維護人性尊嚴、尊重弱勢權益、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
多樣化而規範:平等公約
目的:在促進公眾議題的審慎報導以避免任何單一觀點主宰報導的內容以確保多樣化
兩個基本不變的原則:
1. 要求廣播者要能涵蓋大眾議題
2. 提供相對觀點的表達的機會
被作為政治的工具而遭到濫用 (EX. 美國總統甘迺迪、詹森、尼克森),再加上媒體的變遷 (EX. 廣播頻道稀有性)
辯論的正反面:
公眾資源 V.S. 私人財產
市場取向 V.S. 想法流通
o 台灣相關法規:通訊傳播基本法
第 10 條 通訊傳播稀有資源之分配及管理,應以公平、效率、便利、和諧及技術中立為原則。
分級制度
1.電影
2.電視
3.音樂(歌詞)
o 美國電影協會(MPAA)制定的非官方的影視作品分級制度:
G級大眾級 |
所有年齡均可觀看 |
PG級:普通輔導級 |
一些內容可能不適合兒童觀看,可能產生不適感,建議在父母的陪伴下觀看 |
PG-13級:特別輔導級 |
不適於13歲以下兒童,一些內容對兒童很不適宜 |
R級:限制級 |
17歲以下必須由父母或者監護陪伴才能觀看 |
NC-17級 |
17歲或者以下不可觀看,該級別的影片被定為成人影片,未成年人堅決被禁止觀看 |
o 中華民國行政院新聞局依據《電影片分級處理辦法》第二條將經檢查核定準演之電影片分為下列四級,有行政命令效力:
普遍級 |
一般觀眾皆可觀賞。 |
保護級 |
未滿6歲之兒童不得觀賞,6歲以上12歲未滿之兒童須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伴輔導觀賞。 |
輔導級 |
未滿12歲之兒童不得觀賞,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少年需父母或師長注意輔導觀賞。 |
限制級 |
未滿18歲之人不得觀賞。 |
音樂歌詞標籤
o 1985年成立之「家長音樂資源中心」 (PMRC) ,舉行聽證會,壓迫唱片公司使用家長預警標籤
o 1990前各公司用自行設計之標籤,1990後使用共同標籤,並註明「家長建議,不雅的歌詞」
為正確而規範—廣告
規範第一考量:免於受不實廣告欺騙
西藥、醫療器材、含藥化妝品許可證查詢
http://www.doh.gov.tw/license2.htm
規範第二考量:潛在危險之考量
置入性行銷
付費購買媒體版面或時間
訊息必須透過媒體擴散來展示與推銷
推銷標的物可為具體商品、服務或抽象的概念(idea)
明示廣告主
EX:海角七號
資訊型廣告
偽裝成一般的電視節目
無法察覺節目究竟為廣告或節目
重複在不同時段甚至不同頻頻道播出
提供消費者直接聯絡廣告主的方式
為國家利益規範媒體與國防
政府法規的重要性
媒體的內容受到社會所決定
四、 媒體工作的組織
投影片 1
新聞的誕生
• Part 1:記者之日常─慣常程序
• 新聞網 (news net)
• 採訪路線 (beats)
• 巡邏 (rounds)
• Part 2:新聞的選擇
• 編輯會議
• 客觀 (objectivity)
職業角色與專業社會化
角色的扮演
在不同社會地位的一組期望
‧攝影
攝影記者v.s.廣告攝影師
‧攝影師的社會化
編輯的決策
• 圖書編輯工作
重視書籍是否暢銷
• 學術出版
--較不重視銷售量
網際網路萌芽中的規範
• 虛擬空間
改變新聞製造者與接收者的一對一傳播
行為被形式化
‧網路禮儀
有其需遵守的行為標準
流行作品、明星與決策
• 流行作品
擁有利潤
製造明星
‧明星=流行作品=成功?